业务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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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在哪些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保障安全?
<p>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p><p>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p><p> (二)电梯、消防设施发生故障;</p><p> (三)外墙墙面存在脱落危险、外墙或者屋顶出现渗漏等情况;</p><p> (四)其他危及物业安全的紧急情况。</p><p> 发生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生前款第二项至四项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p><p>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按照国家有关危险房屋的规定处理。</p>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采取那些方式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管理机构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除银行储蓄或者依法购买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p>
职工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可以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不可以。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仅限大陆居民职工办理,港澳台及外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通过“i深圳”APP-公积金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公积金自助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业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szzfgjj12329)预约到柜台办理出境定居销户提取业务。</p>
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如何调整?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等规定,单位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次,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p><p style="text-align: left;"> 例如: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个人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内,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p>
在同一个还款周期内,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缩期后还可以再办理一次缩期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可由任一借款人办理,每个还款周期只能办理一次缩期业务,且办理时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p><p style="text-align: left;">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还款日当天;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贷款期限为1年,或剩余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当前还款周期内已办理部分提前还款业务、变更还款日期业务或共同还款人对冲还贷业务。</p>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p><p style="text-align: left;"> 按照《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p>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规定?
<p>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p><p>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p><p>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p><p>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p><p> (四)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p><p> (五)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p><p> (六)违规泄露业主信息;</p><p> (七)与本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p><p> (八)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p><p> (九)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p><p> (十)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p>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1.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工作。</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补缴价款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补缴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p><p style="text-align: left;"> 4.补缴价款。权利人足额补缴价款后,向受理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p><p style="text-align: left;"> 5.变更登记。权利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p><p><br/></p>
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向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首先使用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p><p style="text-align: left;">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p>
深圳公积金中心有微信公众号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深圳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为szzfgjj12329,搜索关注“深圳公积金”可了解更多公积金信息,查询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业务网点及贷款利率,以及预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