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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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行为规定?
<p>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p><p>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p><p>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p><p>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p><p>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p>
如何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p>
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归集银行和托收银行不一致,是否可以?
<p style="text-align: left;"> 单位托收银行可以为非归集银行。</p><p style="text-align: left;"> 单位归集银行是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的银行,又称单位缴存银行。目前公积金缴存业务银行有7家,包含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应选择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七家归集银行中任意一家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p><p style="text-align: left;"> 单位缴存银行选择后不可变更。单位托收银行是用于托收公积金的扣款银行。如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系统将每月自动从单位在该银行的指定账户进行托收扣款。</p>
已针对深圳的房产办理了商转公,公贷还清后,可以针对剩下的商贷再次申请商转公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因此,已申请商转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无法针对剩下的商业贷款再次申请转公积金贷款。</p>
办理了还贷提取业务,但因公积金卡问题划扣失败,能自行操作重新划款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其在任意一家受托银行开设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进行关联,关联后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视为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公积金归集银行有7家,包含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p><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还贷提取记录中若状态为“托付失败”的,支持更换以上7家之一银行卡后重新发起托付,线上更换银行卡不可仍为原卡。职工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城市:深圳)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选择“提取记录”,对托付失败的记录进行重新托付,成功提交后,系统将对新的银行卡进行有效性核验。</p>
业委会选举如果首轮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候补委员的,二轮选举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候选人当选?
<p>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首轮选举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候补委员的,则按照不少于尚未选出的委员、候补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从尚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依照首轮选举的得票顺序确定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p><p> 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参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参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所得投票权数相等的,抽签确定排名顺序。</p>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式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具体方式应当在配租通告中载明。</p>
异地缴存职工,深圳买房,可以在深圳申请提取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异地缴存职工(包含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缴存职工)在深圳买房需提取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符合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条件。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业务是否支持跨省通办以及申请材料,请咨询异地公积金中心。如支持,可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深圳公积金中心协助转交异地公积金中心办理。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地址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szzfgjj12329)查阅。</p>
父母赠与子女住房时该住房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
<p style="text-align: left;"> 父母将名下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赠与子女的,在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之前,应当先结清该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p>
办理哪些住房消费提取业务,需要被查询征信?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申请办理的提取情形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异地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如还贷信息属于职工,公积金中心仅需查询职工征信信息,职工在申请表格上面签字确认即可;若还贷信息属于配偶,公积金中心需查询配偶征信信息,职工与配偶均须在申请表格上面签字确认。除上述提取情形外,其他提取情形无需查询职工或配偶的征信信息。</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