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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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未按规定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p>
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提取规则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成功受理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将在受理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具体受理规则如下:</p><p style="text-align: left;"> 1.职工户籍不在本市并已办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p><p style="text-align: left;"> 2.职工户籍不在本市且未办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在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职工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不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p><p style="text-align: left;"> 3.职工户籍不在本市、未在深圳缴纳社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不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p><p style="text-align: left;"> 4.若职工存在异地转入资金的,须同时满足自异地转入资金入账起达6个月,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p>
我在深圳生活工作,在银行办业务时银行需要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请问该怎么办理呢?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i深圳”APP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p>
现在还可以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共有产权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第四十九条,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p>
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费是一回事吗?
<p> 不是一回事。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为管理物业共有部分而缴纳的费用,而物业服务费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p>
已纳入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管理的维修资金应如何公示?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包括(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p>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发生哪种情形,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p>
如何变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账户?
<p style="text-align: left;">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贷部分办理还款账户变更的,借款人之一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i深圳”APP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办理,新还款账户应当为申请人本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当日不可变更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办理还款账户变更的,具体申请流程请咨询商贷银行。</p>
2023年发布的租房提取政策延期了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发布通知,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3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0月31日。</p>
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关联银行卡?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卡,可以关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包含: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p><p style="text-align: left;"> 银行卡关联住房公积金账户,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i深圳”APP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关联期间,若由I类银行卡变更为II类、III类等非I类银行卡的,可能影响提取资金正常入账。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存在有效期的理财卡的,卡超过有效期也会影响提取资金正常入账。另,为保证职工的提取资金正常入账,请勿关联信用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