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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首期维修资金如何分摊呢?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首期维修金应当按栋立账、核算到户,自首次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本栋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p><p style="text-align: left;"> 前款所称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p>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p style="text-align: left;">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申请人家庭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配租面积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p>
职工申请首付款提取后,如公积金账户余额减少,是否会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筹集购房首付款的,不影响其以该套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即,职工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提取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当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并计算可贷额度,但不支持用于商转公贷款申请。</p>
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到账信息?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后,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城市:深圳)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选择“提取记录”,查询提取资金到账信息(含银行账号)。</p>
什么类型的重大疾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p style="text-align: left;"> 因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医疗费报销后的自费部分,但不能销户提取。 </p><p style="text-align: left;">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p>
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必须先封存账户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职工可通过“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城市:深圳)、“i深圳”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城市:深圳)等自助办理服务平台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账户状态。账户未封存的,职工应联系缴存单位封存账户后再申请办理。</p>
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主要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长期互助性储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条件,才能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p>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监管?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承租人在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p>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p> 不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是,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p>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p style="text-align: left;">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5年5月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2025年5月8日之前申请且未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2025年5月8日(含)之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025年5月8日之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跨季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