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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针对深圳的房产办理了商转公,公贷还清后,可以针对剩下的商贷再次申请商转公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因此,已申请商转公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无法针对剩下的商业贷款再次申请转公积金贷款。</p>
业委会选举如果首轮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候补委员的,二轮选举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候选人当选?
<p>&nbsp; &nbsp; &nbsp; &nbsp;&nbsp;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首轮选举未能足额选出委员、候补委员的,则按照不少于尚未选出的委员、候补委员名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从尚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依照首轮选举的得票顺序确定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第二轮选举的候选人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p><p>&nbsp; &nbsp; &nbsp; &nbsp;&nbsp;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参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参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所得投票权数相等的,抽签确定排名顺序。</p>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式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具体方式应当在配租通告中载明。</p>
异地缴存职工,深圳买房,可以在深圳申请提取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异地缴存职工(包含住房公积金合作城市缴存职工)在深圳买房需提取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符合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条件。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业务是否支持跨省通办以及申请材料,请咨询异地公积金中心。如支持,可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深圳公积金中心协助转交异地公积金中心办理。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地址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szzfgjj12329)查阅。</p>
父母赠与子女住房时该住房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
<p style="text-align: left;">  父母将名下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赠与子女的,在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之前,应当先结清该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p>
办理哪些住房消费提取业务,需要被查询征信?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申请办理的提取情形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异地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如还贷信息属于职工,公积金中心仅需查询职工征信信息,职工在申请表格上面签字确认即可;若还贷信息属于配偶,公积金中心需查询配偶征信信息,职工与配偶均须在申请表格上面签字确认。除上述提取情形外,其他提取情形无需查询职工或配偶的征信信息。</p>
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进行审计。提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业主对前述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经与前述相同比例的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另行进行审计。</p>
业主如何查询本小区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相关信息?
<p>&nbsp; &nbsp; &nbsp; &nbsp; 业主可以关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绑定业主身份后,经由“业务办理”——“物业”——“物业服务”——“业主共有资金”,即可查询到所绑定小区开设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余额和流水。</p>
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p><p style="text-align: left;">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4、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规定的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p>
若2025年10月调整职工缴存基数,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的差额,需要补缴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单位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后,如职工过往月份存在少缴的,请及时进行补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