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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员工在单位托收日之后入职的,当月系统还会自动对该员工进行托收扣款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单位选择托收方式扣款的,系统将自动在每个月的托收日(非工作日顺延)对当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名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的职工发起托收,约1-2个工作日到账;职工在当月托收日之后调入的,则本月不会正常托收扣款,单位可为其办理补缴。托收日由单位和公积金中心约定设置,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在线办理平台修改托收日。</p>
离职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p style="text-align: left;"> 离职后,如在本市其他单位工作,可办理市内转移,在新单位继续缴存,根据自身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如在异地单位工作,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在异地继续缴存。非深圳户籍职工离开深圳的,可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业务,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p>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当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85%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即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4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4万元)</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50%;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成年子女不纳入子女数量计算。(即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55万元)</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即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2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2万元)</p><p style="text-align: left;">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倍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p><p style="text-align: left;">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可通过以下路径查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政策法规。</p>
如何理解贷款补充规定提及的“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贷款成数、贷款利率和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情形对应适用首套政策。</p>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情形?
<p style="text-align: left;"> 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多子女家庭是指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家庭子女人数为成年人子女人数与未成年子女人数总和。申请人可通过提供户口簿证明其亲属关系;离婚或再婚家庭未成年子女人数可通过其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抚养权的子女人数来认定。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成年子女不纳入子女数量计算。</p>
职工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影响按月还贷提取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对冲还贷业务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影响月还贷提取,通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冲还贷的资金不可用于提取。职工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应还款额。</p>
职工自己在深圳买房,父母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能否使用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不可以。根据《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在其他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父母不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的产权人,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贷款额度计算。</p>
使用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后需要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回执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持深圳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回执;如申请人通过“亮码可办”(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选择“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申请并出示“电子码”办理)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免提交《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回执。</p>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号在哪里查询?
<p style="text-align: left;">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公积金”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在线办理入口”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p>
安居型商品房继承方式如何确定?
<p style="text-align: left;">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1.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p><p style="text-align: left;"> 3.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p><p style="text-align: left;"> 4.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p><p style="text-align: left;"> 继承人不满足“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条件的,可选择上述第2、3、4种方式之一进行继承。</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