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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1.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工作。</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审核批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补缴价款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补缴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p><p style="text-align: left;"> 4.补缴价款。权利人足额补缴价款后,向受理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p><p style="text-align: left;"> 5.变更登记。权利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p><p><br/></p>
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向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首先使用未移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p><p style="text-align: left;">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余额低于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条例第八十二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p>
深圳公积金中心有微信公众号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深圳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为szzfgjj12329,搜索关注“深圳公积金”可了解更多公积金信息,查询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业务网点及贷款利率,以及预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p>
公积金贷款还款是每个月系统自动从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扣款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按月还款,借款人须按时将每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其本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扣款(还款)账户信息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公积金、“i深圳”APP-公积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公积金等渠道查询了解。</p>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补缴价款计算规则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应当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p><p style="text-align: left;"> 补缴价款=(原市场价格-原购买价格)×50%-税费。</p><p style="text-align: left;"> 其中,原市场价格统一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70%计算,原购买价格不包含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税费是指权利人在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p>
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按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p>
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条件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1.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p><p style="text-align: left;"> 2.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p><p style="text-align: left;">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得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p>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p>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哪些?这些事项表决上有什么要求?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p><p>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p><p>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p><p>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p><p>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p><p>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p><p>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p><p>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p><p>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p><p>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p><p>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p>
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未按规定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