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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p style="text-align: left;">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p><p><br/></p>
施行居代业的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哪些工作?
<p>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p><p>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p><p>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p><p>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p><p>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p>
原住房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银行,可以申请商转公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在本市已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在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转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职工申请商转公业务前应先征得原贷款银行提前还款或全部结清申请的同意,否则将无法申请商转公业务。</p><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银行的,职工可向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待商转公业务申请审核通过后自行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办理商转公业务抵押手续,相关业务内容详见办事指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贷款类-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p><p style="text-align: left;">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p>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选房方式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按照轮候排序依次自主选房、依次抽签选房或者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等。具体选房方式在配租通告中载明。</p>
街道办事处在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之前的征求意见有什么要求?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的标准又是什么?
<p>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p><p>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p><p>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p><p>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p>
我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在线打印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借款人可通过i深圳APP或支付宝市民中心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线查询打印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租?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p>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p>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p><p style="text-align: left;"> 2、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p><p style="text-align: left;">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p><p style="text-align: left;">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p><p style="text-align: left;">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p><p><b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