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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金”?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基金运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及孳息,用于帮扶援助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解决严重生活困难的资金。</p>
全员适应性培训包括哪些培训内容?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第一条,对我省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p>
同一家庭有两名以上成员被评定为烈士后的烈士褒扬金发放问题?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烈士褒扬金是对烈士牺牲精神的褒扬,是国家对其行为的褒奖。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公民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应享受一份烈士褒扬金。若一个家庭牺牲了两名或以上成员,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褒扬金应按照相应的倍数发给。以此类推,一次性抚恤金也照此办理。</p>
符合哪些条件的烈士遗属,能享受定期抚恤金?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1、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p>
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兼职有何规定?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师职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p>
哪些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p>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为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部分的利息金额。</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累计缴费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申请退保、退休前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p>
职工个人可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吗?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p>
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怎么办?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项目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伤的,责任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相关单位启动问责程序。</p>
多地参保满10年如何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若想选择在非户籍地领取待遇,需看是否符合条件。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1.最后参保的地方是户籍地(指的是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户籍地是待遇领取地。2.最后参保的地方不是户籍地,在该地缴满10年的,该地为待遇领取地;若在该地没缴满10年,则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依次类推);各地都没缴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按以上原则确定了待遇领取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假设确定为广东省,则最后参保的地市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可以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