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选择项目
业务知识库 查看更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对象条件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p>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能享受到哪些救助?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申请认定成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以及临时救助等。</p>
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什么内容?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五)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p><p style="text-align: left;">  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p><p style="text-align: left;">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教育救助。</p>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如何发放?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制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上。</p>
在什么情形下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p>
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br/></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p><p><br/></p>
深圳市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生活扶助金?
<p style="text-align: left;">  </p><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发放生活扶助金:(一)未成年人;(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四)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发放标准: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p><p><br/></p>
非深圳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有哪些条件?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均可向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应提供本市居住材料。</p>
我是深圳的低保对象,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孤儿、困境儿童的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因此,我市低保对象在申请临时救助时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p>
如何发挥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在本市发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遭受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如有危及生命等急难情况,可先行救助,事后补齐手续,高效实施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特殊情形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金额,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和作用,解决群众燃眉之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