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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兼职有何规定?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师职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p>
哪些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p>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为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部分的利息金额。</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累计缴费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申请退保、退休前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p>
职工个人可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吗?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p>
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怎么办?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项目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伤的,责任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相关单位启动问责程序。</p>
哪些情形待遇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p>
多地参保满10年如何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若想选择在非户籍地领取待遇,需看是否符合条件。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1.最后参保的地方是户籍地(指的是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户籍地是待遇领取地。2.最后参保的地方不是户籍地,在该地缴满10年的,该地为待遇领取地;若在该地没缴满10年,则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依次类推);各地都没缴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按以上原则确定了待遇领取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假设确定为广东省,则最后参保的地市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可以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p>
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该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p>
申请低保过程中,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p>
党员教育培训总体要求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坚定信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继承创新,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