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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否需要提交户口簿?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2025年5月10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已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时无需提交户口簿。</p>
在深圳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收养内地子女的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时限有何规定?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收养登记机关自收到完整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p>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析产(补充)约定协议的公证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不能,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析产(补充)约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双方属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的双方/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均属于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p>
退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但生活费延长6个月领取的条件?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24〕3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之“(四)终止”中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失踪的;(2)依法被收养的;(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p>
未成年人隐私会被泄露吗?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不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案情细节,保护其隐私权。请您放心。<br/></p><p><br/></p>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justify;"> 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代为申请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通常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p>
在哪里了解深圳市儿童福利机构可以被收养的儿童信息?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深圳市民政局近期在民政在线-首页>政务公开>基础信息公开>通知公告发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儿童福利机构2025年11月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批)的公告”(具体链接:https://mzj.sz.gov.cn/szmz/pc/zwgk/jcxxgk/tzgg/content/post_12521203.html),市民可不定期通过该路径查询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最新可送养儿童名单,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有意向的,可通过公告栏下方链接提交申请。</p>
临时监护由谁来负责?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临时监护的职责主要由民政部门承担。在实际操作中,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家庭寄养、送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等方式来具体落实临时监护。</p>
什么情况下会启动“临时监护”?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故无法或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时,就会启动临时监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p><p style="text-align: left;">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
私自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多年后才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还能收养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按照相关规定,在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私自抚养办理收养登记时,私自抚养当事人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其中一项重要的证明材料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由于私自抚养未成年人多年后才报案,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也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积极提供事发当时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是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