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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哪些救助服务?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救助管理机构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救治;帮助寻找亲属或所在单位,并与之取得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为遭受家暴或受到其他侵害而无家可归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庇护照料,维护基本权益等。</p>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能补贴多少钱?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属于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且符合重度残疾人或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p>
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哪?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32号。负责对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生活照料。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提供心理辅导、监护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p>
发现有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如何求助?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p><p style="text-align: left;">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据此,各组织和个人如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拨打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转7,该热线24小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p>
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前预约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深圳市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实行线上预约和现场办理,市民可以通过深圳市民政局官网“民政在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粤省事等平台预约婚姻登记,如遇预约系统已满号,可以前往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婚姻登记。</p>
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比如兄妹之间、表兄妹之间以及姑姑与侄子、叔叔与侄女的关系均属。</p>
香港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时,无违法犯罪记录需哪个部门出具?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拟作为收养人的香港居民,需持香港身份证到具有该收养登记权限的市级民政部门提交收养意向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初步审核,出具需要收养人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文件(简称:文件)。收养人持此文件到香港警务处提交申请,香港警务处会将查询结果,邮寄到对应的市级民政部门。</p>
李先生为被收养人,现25岁,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养父母要求李先生尽赡养义务,李先生是否能找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未能就协议一致,收养登记机关无法受理,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p>
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本结婚证遗失了,只用一本结婚证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但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p>
王先生夫妇12年前依法收养小明,现小明15岁,与王先生夫妇关系不融洽,王先生夫妇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因而,王先生夫妇不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