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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所述“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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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令第四条第三款中“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是指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还是指各股东合并持股比例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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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三条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根据36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因此,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不用标注“SS”。请问:如果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符合36号令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账户是否需要标注为“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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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号文第十九条、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对于该条理解,若该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先于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失效,是否需要重新对该转让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重新履行审计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还是以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为准,等超过12个月再重新履行转让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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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上文所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包括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如不包括,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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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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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绩效运行监控主要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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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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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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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考核期末资产负债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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