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深圳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打造高水平的展会体系,进一步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5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5年9月12日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深圳市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中有关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指固定在展馆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洽谈、投资贸易和交易为主要目的,由多人、多方参与的展览会(不含展销会、峰会、论坛、会议活动、人才招聘会等)。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包括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
第四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受理审查、审计审核、评分排名、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场馆:展会应固定在深圳市内展馆举办。展馆指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
(二)举办届数:
1.深圳市品牌展会:在深圳市内展馆举办不少于两届(含)。
2.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在深圳市内展馆举办两届以上(含)且不超过五届(含)的新引进、新培育展会。
(三)展览面积:
1.深圳市品牌展会:每届展览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含)。
2.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1)每届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2)展览面积对比上届在深举办面积增长不少于20%(含)。
(四)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五)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
(六)申请认定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机构及项目,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展会现场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群体事件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被有关部门通报存在重大舆情。
第七条 参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举办相关材料,如展会场租合同、会刊、展商名录、展后报告等。
(二)展会数据报告:
1.报告须由获得会展业国际组织(如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等)授权的展会数据审核机构出具。
2.报告内容包括展商参展情况、观众到场情况、项目经营情况、同期活动举办情况、展会满意度调查实施情况等。
(三)展会宣传推广相关材料,如媒体影响力报告、媒体报道汇编等。
(四)展会组织运营相关材料,如参展手册、观众指南、垃圾清运合同及结算单、社会责任履行有关佐证材料等。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以开展认定年度发布的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结果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九条 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视我市展会实际举办情况开展。具体申报时间以开展认定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每届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2个,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认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名额可以结合我市展会举办实际及得分情况适度收紧。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
(二)审计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受理项目实施专项审计,如展会数据报告审查、展会相关合同审查、发票审查、收付款审查、经济事项审查、财务资料审查等,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关联性进行审核。
(三)评分排名: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结果,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分,核定项目名次,在有限名额内分别拟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和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名单。
(四)公示与认定结果发布: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和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参评项目进行分类认定:
(一)深圳市品牌展会的认定,主要从展会规模、影响力、成长性、产业促进、经营情况、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满意度等方面,对展会举办成效进行综合考察。
(二)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认定,主要从规模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国际化发展以及营收增长、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专项考核。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实施核查,并承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两年内(以公布认定结果年度起计)应在深圳市内展馆至少举办一次。如不能在期限内举办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一)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及招展招商活动时,可以使用获认定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称号。
(二)享受参展人员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政策优惠期限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下届认定结果为止。
(三)在深圳市组织的各类会展业宣传中予以重点推介,并可能获得主流媒体机构的宣传支持。
(四)可能在我市地标建筑亮灯标语、地铁出站指引、机场广告及市政道路道旗等获得宣传支持。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应加强品牌建设与商标管理,维护良好展会品牌形象。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项目,应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设立展品质量及知识产权纠纷投诉监控制度(或岗位)。通过资格审核、质量监管等手段加强自查自纠,建立切实有效的“预警-监控-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投诉处理操作流程,做好参展企业的展品质量监控和纠纷投诉管理。
第十八条 支持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试点绿色低碳升级,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探索办展模式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数据及材料进行申报的,不予认定。如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的,将取消有关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条 展会数据审核机构在数据核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将不采信其出具的展会数据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专项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将不采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稿)》(深商务规〔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
2.深圳市新锐品牌展会认定指标
3.名词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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