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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应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1-30 15:0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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