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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47期(总第10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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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7-007809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12-19 15:0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函〔2017〕20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7-12-19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8日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地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防、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7)《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8)《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9)《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10)《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58号)

  (12)《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五号)

  (1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6〕18号)

  (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13〕6号)

  (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6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科学合理地制订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强化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4  事故的分类及分级

  1.4.1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主要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1.4.2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跨区需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在工矿商贸企业中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燃气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1.6  深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16年12月,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总数98321家,涉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其中商贸、轻工、机械行业企业数量居前。

  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含粉尘爆炸、涂层烘干室爆炸、锂离子电池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14种事故风险以及Ⅰ类职业卫生风险。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涉及行业较多,其中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涉及燃爆粉尘企业、涉及电池企业、涉及洁净厂房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涉及涂层烘干室企业、液氨/涉氨制冷企业、涉剧毒品使用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大型钢结构安装/焊接作业企业等10种企业风险较高,是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的对象。深圳市工矿商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表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下设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以及深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应急指挥部组织设置见附件2。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确定较大以上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和协助各区(新区)开展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7)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755-88100100,传真:0755-88100101)。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建设和完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7)组织开展本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9)组织开展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区(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10)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需重要生活物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3)市财政委:负责保障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8)市公安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9)市监察局:按照规定参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11)市国资委: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进行现场救援。

  (12)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3)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工作。

  (1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16)市气象局: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17)市应急办:负责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

  (18)深圳警备区: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支援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19)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

  (20)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1)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2)市检察院:依法参与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23)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5)市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我市发生较大(Ⅲ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区(新区)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市应急办副主任、事发区(新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中,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市应急办副主任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区(新区)分管负责人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如需要调集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现场救援的,部队负责人也列为现场指挥部的副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军地联动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3,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见附件4。

  2.4.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及时向市应急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8)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深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9)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名单见附件5。

  2.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6.1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立,是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各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是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工矿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特点自行组建,是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是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见附件6。

  2.6.2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承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处置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1.2  监测

  (1)市安全监管局以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的动态监控,实现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2)工矿商贸企业应建立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1.3  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3.1.3.2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Ⅱ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2)Ⅲ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Ⅳ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1.3.3  预警响应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工矿商贸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等级(Ⅱ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1.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等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  事故信息报告

  (1)获悉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755-88100100)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2.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60分钟内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在事发后2个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力争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同时报告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当重大(Ⅱ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力争在确认事故级别后15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接到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5)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外事办、市台办提供必要协助。

  (6)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2.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类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1.4  应急值班

  区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2.2  先期处置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3.2.3  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较大等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无需抢救人员,未造成环境危害,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相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7,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8。

  3.2.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区(新区)与本预案对接的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3.2.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进行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1  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掌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协调驻深部队和武警支队应急增援。

  (8)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4.2  市应急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掌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3.2.4.3  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4.4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和建议。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5  处置措施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出、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市、区(新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3.2.6  应急处置要点

  3.2.6.1  粉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2)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3)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3.2.6.2  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救援队员进入事故现场前,对自己所用的仪器要进行自检、互检,佩戴好呼吸器和有毒气体报警仪,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现场。

  (2)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

  (3)对中毒场所进行隔离,疏散被围困人员,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4)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3.2.6.3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首先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切勿盲目施救。

  (2)救援前切断危险源,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状态。

  (3)应急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4)实施救援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事故扩大。

  (5)对救出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

  3.2.7  响应升级

  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3.2.9  信息发布

  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港澳办)、市台办协助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发生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3.3.5  恢复与重建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市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1)市政府、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预防和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市不同区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向市应急办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工矿商贸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市公安交警支队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应急车辆凭发放的应急标志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  人员防护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市文体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民政局、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11  科技支撑保障

  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2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  法制保障

  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其他应急保障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各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5.2  宣传教育

  (1)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本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培训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监管干部、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工矿商贸企业应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团市委(市义工联)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3)监察机关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经贸信息安监字〔2015〕70号)同时废止。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6.1.1  预案修订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1.2  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6.1.2.1  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6.1.2.2  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监管局报市应急办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深圳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和工矿商贸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  件

  附件1:深圳市工矿商贸行业专项事故风险分析表

  附件2: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3: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4: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附件5: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推荐名单

  附件6: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

  附件7: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8: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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