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08年1月起,受理2007年提供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旨在兑现市政府2007年“十件民生实事”中的相关承诺,同时验证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其科学性、合理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供房源
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具体为:
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其中市政府提供2872套,南山区政府提供131套,盐田区政府提供139套;
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其中市政府提供300套,福田区政府提供550套,罗湖区政府提供53套,南山区政府提供490套,宝安区政府提供669套,龙岗区政府提供668套;
廉租住房134套,其中市政府提供100套,盐田区政府提供34套。
具体房源情况和申请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申请办法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仍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时间: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
(二)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
(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时间: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
五、选房办法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它事项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五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大芬油画村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画师、画工出租,可不受户籍和收入等条件限制),其售租办法由所在区政府另行公布。
(三)市政府提供的100套廉租住房、盐田区政府提供的34套廉租住房,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四)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我市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即将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调整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五)市国土房产局、区建设(住宅)局、街道办事处的咨询电话和街道办事处的受理地点于2008年1月9日公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