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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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深圳市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11-16 16:0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2017年第二季度,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依据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4943.1-201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GB 31241-2014),对移动电源产品的发热要求、防火防护外壳的材料、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过充电、挤压、跌落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检测22家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31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28批次,其中仅标识类项目不合格的产品19批次。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一、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主要有:防火防护外壳的材料、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有害物质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热滥用。

  (一)防火防护外壳的材料

  该项目是要求移动电源的外壳在移动电源内部电池发生起火时,能有效地阻止火焰的蔓延,防止灾害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二)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

  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是用于表示产品中的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含量是否超过标准要求的标识。消费者可参考此标志决定是否购买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者则根据此标志区别处理废弃产品。产品上未标识或未按照标准要求标识此标志会妨碍消费者对产品有害物质存在情况的知情权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导致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者不能有效区分有害物质超标产品,从而使有害物质排入环境,污染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2016年1月21日,工信部颁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对电器电子产品中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使用情况在产品及产品说明书上按照标准SJ/T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进行标识。部分企业对该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不了解,没有按照规定在产品上对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情况进行标识。

  (三)有害物质标识

  有害物质标识是用于说明产品所含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其所在部件的标识,当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要求时需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此标识。

  (四)环保使用期限标识

  该标识是指用于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当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要求时需要标识此标识。产品上未标识此标识或标识不合格要求,会导致消费者在过了使用期限仍继续使用产品,存在有害物质泄露或突变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五)热滥用

  该项目是考核电池使用或存放在高温环境条件下是否存在起火和爆炸的危险。热滥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选用了热承受力较差的原材料,在较高温度下,材料的性能发生改变,电解液有可能发生副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导致电池鼓包、起火甚至爆炸。

  二、抽查警示

  (一)生产者(含进口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附件:1.2017年深圳市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2.2017年深圳市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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