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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新调入职工首月工作不足整月的,可按当月实际计薪工作日折算日工资后,乘以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 天核算全月核定工资,以此确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