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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3年;
(二)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信息来源:《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