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 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 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自有 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 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 不少于三年。培训场地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确保不拥挤、 易疏散,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 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申请器乐类、声乐类培训内容的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申请舞蹈类、戏曲戏剧类培训内容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申请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培训内容的不少于1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