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
其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参加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在岗期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