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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要注意什么问题?

信息来源:罗湖区教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1-29 09: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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