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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