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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是否需要赡养养父母?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26 09: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是否需要赡养养父母须视况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成年后的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此时解除了收养关系,意味着他们已经不存在对养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样养子女实际上只享受了被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而未尽到相关义务,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此时的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的养子女就应当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成年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则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种补偿带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如果成年养子女拒不给付生活费或补偿抚养费的,养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养子女强制执行。

  (2)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说明养父母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有过错,此时,养父母便丧失对其付出的抚养费要求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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