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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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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3 14:20

名 称:《深圳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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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13 【字体:

  一、出台《目录》的背景及目的?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海域使用权除依法通过审批方式出让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但未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通过审批方式,什么情况下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容易造成出让方式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市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鉴于《条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为明确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情形,将《条例》建立的申请批准用海机制落到实处,特编制我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在内容上对纳入目录的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二、公共设施项目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申请批准用海目录,但地方立法已有相关实践。本目录所列公共设施项目,以深圳市已有的用海实践分析为基础,结合已有海域使用类型行业分类标准,借鉴用地、用海目录及分类的经验,包括原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用海审批目录》(浙海渔发〔2017〕3号),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的用海分类,将公共设施项目分为“渔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洋游憩公共设施、科研教学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六个大类。基于《目录》在执行和操作层面的考虑,对各公共设施用海项目类别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三、重大建设项目如何认定?

  鉴于我市对重大项目的条件以及认定程序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机制,因此,在目录中未详细列举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的情形,而是原则性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我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取得年度重大项目证书,经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线上查验后,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四、海洋游憩公共设施为何设置产权限制条件?

  海洋游憩设施由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设置产权限制条件是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亲海、近海的需求。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海洋游憩公共设施用海项目,便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设置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产权限制条件,市政府可以根据用海项目投资管理要求选取合适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不仅可以鼓励社会投资参与海洋游憩公共设施用海项目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可以保障海洋游憩公共设施用海尽可能服务广大群众。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或管理者的海洋游憩公共设施用海项目,鉴于确定特许经营者已有相对明确的程序,政府在已确定特许(定)经营主体后,无需再采取市场化方式而可以采取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五、为何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可能会不断出现新的用海情况,《目录》相应地设置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海域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保障《目录》中用海项目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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