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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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7-17 00:00
名 称:关于《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现就《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情况
2012年9月,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首条有轨电车试验线落户龙华区。龙华现代有轨电车于2015年7月动工建设,2017年建成试运营。国家和广东省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有轨电车管理的法规、规章。2017年第35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有轨电车进行备案,并对经备案的有轨电车车辆予以编号。具体备案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参考其他有轨电车运营城市(沈阳、苏州、珠海)的做法,研究制订此规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备案管理的依据,备案需要提交的凭证、证明材料,以及受理程序,备案内容,档案管理,备案管理规定的有效期。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深圳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轨电车采用备案制度而非登记制度,作为制订此规定的依据。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是《道交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登记的要求,《车辆制造履历簿》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是机动车产品质量状况的证明,考虑我市采用备案制而非登记制,且其他城市也未缴纳有轨电车购置税,保险机构均不接受有轨电车的交强险购买申请,规定未将交强险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列为必备证明。
3.比照机动车检验制度,规定运营单位每年提交1次有轨电车检验合格报告。目前我国有轨电车国家技术标准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也没有第三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考虑《暂行办法》已规定运营单位承担有轨电车的安全运营责任,因此,规定有轨电车检验合格报告由运营单位出具。
4.鉴于有轨电车国家技术标准正在制定,运营单位有轨电车产品最终验收期为三年,因此规定有效期与此一致。
四、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有轨电车备案无据可依的局面,自规定发布以来,已发放15辆有轨电车受理备案通知书,有效地维护龙华区有轨电车交通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