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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9-008504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9-07-17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公交规〔2019〕2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关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有轨电车进行备案,并对备案的有轨电车车辆予以编号。具体备案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7月2日
深圳市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有轨电车运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营单位在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之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条 申请备案时,运营单位应当填报《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材料:
(一)有轨电车销售发票;
(二)营运相关保险凭证;
(三)车辆制造商出具的《车辆制造履历簿》;
(四)运营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有轨电车销售发票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余凭证、证明材料为原件。
第四条 《车辆制造履历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列车检验证书;
(二)每一列车喷涂1个固定不变的车辆编号(与出厂车架代码保持对应);
(三)每一列车均有右侧全貌及左前方45度角照片。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凭证、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2)。
第六条 以备案受理日期为准,运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对应日期之前的2个月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1次有轨电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营运相关保险凭证。
第七条 有轨电车在车辆备案后更换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机械或电子部件,在载客运营行驶之前,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换车辆部件的清单,注明更换日期、部件名称、型号、数量、新部件制造商(销售商);
(二)更换车辆部件后的列车检测报告。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备案后,每一列车制作1份车辆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有轨电车车辆备案申请表(略)
2.备案受理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