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年-2025年)》,均将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为硬性任务,并明确省级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应当适用;确需调整适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适用。2024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县级可以依据省级基准制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展了《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修订)》的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土地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合理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规划类、土地类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制定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不同裁量阶次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增设或突破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二是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和社会公众意见,设置不同裁量阶次对应的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三)制定依据
《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充分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四)主要内容
1.正文内容。《裁量基准》由4部分及3条注释构成。4部分包括规划类适用省级裁量基准(6项)、规划类省级裁量基准未覆盖(8项)、土地类适用省级裁量基准(31项)、土地类省级裁量基准未覆盖(6项),各部分均包含6个栏目,即“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编码”“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基准”;3条注释一是明确了“以上、以下、超过、不超过、不足”等数量关系的定义,二是明确了规划类、土地类行政执法减免责直接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所附减免责清单。
2.违法情节及裁量档次。《裁量基准》对违法情节及裁量档次的设定,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涉案建筑、土地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大小等情形,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依据的规定,选择适用合适的裁量档次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施行起始日期及有效期。《裁量基准》的施行起始日期及有效期依据《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8号)予以确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