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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6-04-30 【字体:

  一、发布背景

  深圳市地处广东省南部,生态环境良好,是野生动物重要的迁徙地、停歇地和繁殖地,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截至2025年3月,我市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14科551种。我市民拥有较高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并积极参与各种保护活动。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拦网、兽夹、猎枪、电子诱捕器,甚至是采用猎狗狩猎等非人为直接操作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我市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我市生态系统安全。

  针对我市存在的滥捕滥猎情况,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自2014年以来,我市先后两次发布实施《禁猎通告》,禁猎期分别为: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为继续保护好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该《禁猎通告》修订,并于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5.《广东省林业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粤林规〔2024〕2号)

  “突出重点,全面禁猎。全面加强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禁止猎捕、杀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依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各地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积极争取和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划定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依法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物种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落实好新保护法对猎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

  三、重要内容解读

  1.禁猎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禁猎期是什么时候?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生态廊道为永久禁猎区域。上述区域之外的我市其他区域为期间禁猎区,自2026年 月 日起(具体日期待正式通过后确定)实施禁猎。

  3.禁猎期禁猎区内,哪些动物是禁止猎捕的?

  禁猎物种为3个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个名录几乎涵盖我市大部分原生陆生野生动物物种。

  4.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会受到何种处罚?

  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遇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同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注意在举报过程中保护个人人身安全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举报电话:12345。12345是我市民生诉求服务平台,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以及部门职责进行流转处置,达到“集中受理、统一分发、协同处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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