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已完成修订,于2026年3月5日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一、《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3年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但随着举报案件的大量增加,出现制度适用的难点疑点,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和举报案件查处、奖励等程序性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适用性,亟须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相关修订工作。
二、《举报奖励办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调整举报渠道规定
因实际举报路径已发生变化,为确保举报渠道信息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对原《办法》规定的举报路径进行同步调整。
(二)统一举报事项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深圳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不再分类分级,统一举报事项范围。
(三)调整举报奖励条件,优化案件办理期限
第一,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奖励条件。违法事实的认定一般以行政处罚决定为准,但因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仍存在被复议诉讼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故设置四种情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被复议或诉讼的,二是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的,三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复议或诉讼的,四是存在不予奖励情形的。
第二,删减内部工作流程规定,仅保留直接涉及举报人权利义务的程序要求(如受理、决定等)。
第三,统一调整举报奖励决定告知时间,优化时间设置。
(四)优化举报奖励标准
一是明确以罚款金额比例计算奖励的标准。罚款金额本身反映了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而奖励与罚款比例挂钩,意味着违法行为越严重、越难发现,给予举报人更高奖励,形成“违法必受惩、举报有回报”的良性循环,从双向层面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二是增加关于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涉移送拘留、涉刑事犯罪等附加奖励情形以及精神奖励情形,契合违法追责升级趋势,聚焦监管难点,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公众精准举报重大违法,凝聚共治合力。三是结合奖励条件中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因复议、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明确奖励金额计算基数(即最终罚款金额)的确定规则,以确保奖励核算与处罚结果认定保持一致。
(五)规范举报奖励原则,完善不予奖励规定
一是为规范奖励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因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导致奖励资金不合理支出,本次修订对同一举报人举报多个被举报人同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设定每个自然年度奖金上限;二是细化调整不予奖励情形,涵盖恶意举报、线索已立案、公职人员履职等情况,既杜绝违规套取奖励、确保资金合规使用,也保障制度公平公正与正向导向。
(六)新增承诺、核查与奖金收回机制
一是新增举报人领奖时需书面承诺不存在不予奖励情形的要求;二是明确规定奖励发放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奖励奖金的情形。
(七)明确解释权属与适用原则,设定三年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