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政策解读

关于《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6-01-19 【字体:

  《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1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进行优化调整。《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于2000年10月首次颁布,在全国率先实施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并于2018年4月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推动全面依法行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制度新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系列文件,广东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277号令,省政府310号令修改,下称《省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25〕7号)等制度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本次修改,吸收了国家、广东省的新要求,以确保与上级规定有效衔接。

  二是创新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2021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具体部署,明确要求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将所有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等等。另外,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环节。本次修改,旨在将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探索出的亮点特色做法以及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完善举措,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二、《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篇章结构方面

  《管理规定》总结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二十多年的经验,对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制定主体、起草、审核(审查)、发布、评估、清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完善,形成了包括总则、基本规范、起草、审核和审查、发布、备案和审查、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共计九章六十五条。其中,专门新增“动态管理”一章,将实施后评估、清理、续期、修改、废止等文件发布实施后的后续管理程序集中规定,全面完善规范性文件闭环管理程序规定。

  (二)制度设计方面

  一是推进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2018年市政府305号令出台时,适用范围限定为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前述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制度,而对区政府部门(含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则交由各区政府另行规定。2019年《省管理规定》出台后,按照要求,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亦纳入了前置审查范围。为做好与《省管理规定》的有效衔接,《管理规定》将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统一实行前置审查模式。

  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请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除外规定,删除了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三强化起草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要求起草单位严格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要求起草单位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包括应当在制定文件时明确是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按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及实施后评估,按期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等。

  四是完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机制。一是统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审查)标准,突出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着力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严格把好法律关。对合法性以外的问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二是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形式审查职责,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世贸组织规则审查等工作进行形式审查。三是建立合法性审核(审查)重新报送制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又作了其他重大修改,或者文件尚未印发但有关制定依据、上级政策等事项已经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必须重新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

  五是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一是设立文件有效期提醒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文件到期预警机制的基础上,同时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单位官方网站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设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到期提醒功能。二是建立问题提醒机制。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起草部门、制定部门发书面提醒函并抄报各有关单位,提醒注意相关问题。三是明确电子文本为标准文本。为适应规范性文件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决定将现行规定的市级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修改为以“政府公报电子文本”为标准文本;同时新增规定明确区级规范性文件以本区人民政府指定载体发布的电子文本为标准文本。四是简化联合发文有关程序。将现行联合发文的“双过会”程序,即需要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经过各自部门负责人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做法,调整优化为“牵头部门过会、协办部门会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效率。五是明确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查询平台。归集市、区两级规范性文件供社会查询。

  六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是调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从“先审再备”调整为“先备再审”,即规范性文件先备案再审查,和《省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期限。要求起草单位应当自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办公机构,防止政府规范性文件超期备案。三是补充完善应当备案的情形。规定简易修改或续期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