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保障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土地权益,原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实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规土规〔2018〕1号,下称1号文)。1号文实施成效较好,现已到期,我局在沿用1号文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现将《认定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经摸查,我市各区已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共计1064个,其中已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项目783个,剩余281个项目中需进行旧屋村范围认定的有47个,涉及需认定旧屋村范围用地面积约1.60平方公里,而1号文于2018年2月11日印发,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为持续规范管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工作,明确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认定办法》在沿用1号文核心内容的基础上,经调整完善相关条款后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的配套政策之一。
二、主要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号);
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
4.《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5.《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
6.《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规土规〔2018〕1号)。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计10条,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规定了可纳入与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情形,提出了旧屋村范围的边界划定原则和认定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延续1号文关于旧屋村范围概念、认定情形及边界划定原则相关规定。旧屋村范围认定涉及原权利人权益和城市更新主体利益,为保障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认定办法》在旧屋村范围概念、可纳入及不可纳入旧屋村范围情形、旧屋村范围边界划定规则方面延续1号文相关要求,确保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新旧政策中对于旧屋村范围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调整认定主体,完善认定材料要求。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主体和认定主体均由“区更新局”调整为“管理局”,由管理局核发旧屋村范围认定意见函并附范围图,同步抄送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我市部分地区历史上难以做到一年一测或测绘全覆盖,在技术条件上影响了旧屋村范围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在1号文基础上,对于旧屋村范围认定材料,补充“其他辅证材料”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旧屋村范围认定政策平稳有序过渡。经摸查,1号文政策到期后,各区(含新区)仍有16个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1号文办理了旧屋村范围认定,共认定旧屋村范围用地面积约0.38平方公里。为做好新旧政策时间过渡和工作衔接,明确《认定办法》实施前,已由管理局或原城市更新部门核发的旧屋村范围认定意见函继续有效。
(四)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下称《深标》)等规定,规范相关文字表述,但不涉及原政策主要内容修改,例如对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类别的表述,严格与《深标》中相应分类名称对应;将“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规范表述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私房”等。
(五)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可按照《认定办法》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