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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33期(总第13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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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0-27 【字体:

深规划资源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7日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新区六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  《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实施之前未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且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在《处理决定》实施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但未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二)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私房;

  (三)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卫生所、村道、街巷、胡同、礼堂、祠堂、村委会、农贸市场、公厕、配电房等),未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且现状仍作为公共服务用途的,以及在《处理决定》实施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且现状仍作为公共服务用途的;

  (四)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含10%)且总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商业、办公及厂房等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旧(祖)屋,以及《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建筑基底范围扩大的或者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以及在《处理决定》实施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三)《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不再作为公共服务用途的,以及在《处理决定》实施之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四)《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空地上新建设的私房、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五)风水塘、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总量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10%或者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

  (六)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已出让、已纳入国有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以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已完成征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新区六区已征转的国有土地。

  第五条  划定旧屋村范围边界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结合历史情况、实际建设、地形等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一)旧(祖)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可以围墙、庭院、地基线、地籍测量的界址线、与周边建筑间距中线等确定边界;

  (二)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可以道路、河流、边坡、沟渠、围墙、建筑等边线确定边界。

  第六条  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申请,派出机构核查后出具初步核查意见。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通过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计划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旧屋村范围认定的申请。

  申请旧屋村范围初步核查与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旧屋村的占地面积、建成时间、使用情况、居住人口、相关私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有无《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建设的私房等有关情况。

  2.按规定制作的旧屋村范围报审图。报审图应当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标注旧屋村的区位、范围、面积、坐标并附相关电子文件。

  《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的旧(祖)屋,拟纳入旧屋村范围的,应当提供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建筑物现状测绘报告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经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

  具体的旧屋村范围应当以《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地形图或者航空影像图等测绘成果为依据提出。《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没有前述测绘成果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最早的测绘成果提出范围。其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私房需纳入旧屋村范围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已注明竣工日期的,以不动产登记证书为准,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未注明竣工日期的,以测绘成果为准。

  3.街道办事处对旧屋村范围报审图的书面意见。

  4.其他辅证材料。申报单位可以提供旧(祖)屋等建(构)筑物在《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或者《暂行办法》实施后测绘成果等相关建设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

  5.派出机构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派出机构对旧屋村范围内的规划情况、历史文化保护线情况(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区、紫线等)、征转地情况、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旧屋村范围进行初步认定,认定成果征求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后在旧屋村现场、旧屋村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妥善处理的,派出机构核发旧屋村范围认定意见函并附范围图,同步抄送辖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旧屋村范围图应当在现状实测地形图上制作并标明以下内容:名称(××旧屋村范围图)、编号、旧屋村范围面积、范围坐标、核发日期、核发机关等。

  旧屋村范围内有不可移动文物、规划城市支路以上(含城市支路)市政道路、社区级以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应当予以标注。

  旧屋村范围认定意见函及范围图还应当对其用途与效力进行说明:“本范围图仅作为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内旧屋村范围的认定,如旧屋村范围未实施更新,本范围图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旧屋村范围认定材料的提供者应当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派出机构或原城市更新部门核发的旧屋村范围认定意见函继续有效。

  第九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旧屋村范围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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