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海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工作,市海洋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下称《海域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海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海域管理实际,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深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重要窗口,早期出让的海域使用权陆续进入使用年期届满阶段,如何依法、规范、高效地处理海域使用权续期事宜,已成为当前我市海域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课题。现有法律法规对海域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续期的具体条件、年期、不予续期的处置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亟需结合我市实际,系统研究并制定内容完备、程序清晰的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化解潜在风险,为我市海域续期具体工作提供支撑,促进我市海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哪些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适用)由市政府批准(含委托批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续期,不含围填海项目。本规定主要面向常规用海项目,不包含围填海项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2018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规定,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目前,我市无新增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权限。二是按照现有规定,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用海项目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何时提出续期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海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海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该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市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续期……”。《海域法》和《海域条例》在申请时点的表述上有差异,为合理预留审查审批时间,避免出现超期用海的情况,本规定采用《海域法》的表述,要求海域使用权人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提出续期申请。此外,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宗海图等。涉及立体设权的项目宗海图应按照《深圳市海域使用立体设权技术指引》编制。
四、续期条件是什么?
《海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情形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海域条例》第三十八条在《海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出让合同约定不予续期等情形。此外,《海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情形,除国家安全或其它公共利益需要外,还包括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且未及时修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未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等。由于收回海域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到期不予续期都指向海域使用权终止,《规定》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了三种不予续期的情形,不属于不予续期情形的用海项目可以续期。
五、续期后的使用年期有多长?
《海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海域用途分类及各分类的最高用海年期。2023年,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见附件10),进一步规范了现行用海分类,但未提及年期。为便于实践操作,《规定》比照《海域法》和《分类指南》,以《分类指南》的用海分类为基础,明确不同用途的最高续期年期。
在明确不同用途的最高续期年期的基础上,明确两条原则:一是兼顾稳定用海预期和保持产业发展灵活性的需要,明确交通运输、特殊用海原则上可按照相应用途最高年期续期,渔业、游憩、工矿通信用海续期年期由辖区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周期、用海项目工程设计年限等在相应用途最高年期内合理设置,报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确定。二是结合海域管理实际经验,海域使用权人已取得用海项目后方相邻陆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陆海统筹原则,海域使用权续期年期原则上不超过陆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
六、续期费用是多少?
国家和广东省层面都出台了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文件,对一次性或按年度缴纳海域出让金作出了规定,具体金额根据续期申请获批时适用的征收标准确定。对于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原一次性征收的用海,经询财政部,首次出让和续期时海域使用金都必须一次性缴纳,续期费用参照批准时有关文件规定计收即可。
七、不能续期的项目要怎么处理?
实践中存在因符合续期条件但未按时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或不符合续期条件而不予续期的两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本规定明确了注销登记时限,并要求自行恢复海域原状,为不续期处置提供更清晰的依据。同时,鉴于《海域条例》第八十一条已对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中海域使用权人拒不退出海域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措施,本规定对处罚性内容只作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的原则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