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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30期(总第13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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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9-30 【字体:

深海发规〔2025〕5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9月26日

深圳市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维护海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促进海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年期届满前,按规定提出续期申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依职责受理、审查、审批的行为。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不视作新增用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含委托批准)用海项目(不含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续期。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审批及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合法财产权利;

  (二)依法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三)坚持规划管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陆海统筹。

  第五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审查、管理及监督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统称辖区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的受理、初审、合同签订等具体工作。

  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其他部门依职责配合开展海域使用权到期续期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属证书登记的使用年期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继续使用该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持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书、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宗海图等相关材料向辖区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涉及立体设权的项目,宗海图应按照《深圳市海域使用立体设权技术指引》编制。

  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提出续期申请,在原海域使用权年期届满后、续期审批完成前,按照原用海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使用年期除外)继续使用海域的,不视作非法占用海域。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以及因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存在未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以及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续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辖区管理部门受理续期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并征求辖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在辖区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的基础上,辖区管理部门对续期申请进行初审,报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续期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辖区管理部门出具海域使用权续期批复文件;不符合续期条件的,经市政府同意后,辖区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续期决定,海域使用权到期后终止。

  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经批准予以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与辖区管理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需要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按本规定缴纳续期海域使用金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续期的海域部分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在剩余部分海域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下,不符合续期条件的部分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剩余部分按本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用途的最高续期年期如下:

  (一)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增养殖用海、捕捞海域、农林牧业用岛等渔业用海15年;

  (二)工矿通信用海:盐田用海、固体矿产用海30年,工业用海、油气用海、可再生能源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等50年;

  (三)港口用海、航运用海、路桥隧道用海、机场用海、其他交通用海等交通运输用海50年;

  (四)风景旅游用海、文体休闲娱乐用海等游憩用海25年;

  (五)科研教育用海、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排污倾倒用海、水下文物保护用海、其他特殊用海等特殊用海40年。

  交通运输、特殊用海原则上可按照相应用途最高年期续期;渔业、游憩、工矿通信用海续期年期由辖区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周期、用海项目工程设计年限等在相应用途最高年期内合理设置,报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已取得用海项目后方相邻陆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陆海统筹原则,海域使用权续期年期原则上不超过陆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

  续期年期起始日为原使用年期届满日次日。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经批准予以续期的,根据批准时适用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征海域使用金,含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原已一次性征收的用海。批准续期时原海域使用年期已届满的,需补收届满至批准续期时期间的海域使用金,不计收利息和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年期届满,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中不予续期情形,但海域使用权人未按时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年期届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中不予续期情形的,海域使用权依法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于不予续期决定送达之日起20日内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未申请的,由辖区管理部门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行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海域使用权人未按要求退出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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