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于2000年10月出台,历经两次修改,对打击我市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盐业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国家于2016年启动了盐业体制改革,该规章与改革后的国家盐业管理机制不相适应,也与我市现行盐业监管的实际不符。为了适应国家盐业管理政策调整的新要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切实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废止《处罚规定》。
二、废止《处罚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2000年10月,我市出台了《处罚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细化规定。2016年,国家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并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明确将食盐安全监管职能从盐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中剥离,同时废除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盐产品运销备案许可以及政府定价等限制市场活力的制度。相关部委也多次发文落实盐业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为此,我市自2017年起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印发《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深府函〔2017〕76号)等文件。然而,《处罚规定》仍停留在旧有的管理框架内,未能适应国家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新举措。202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处罚规定》中有关限制企业跨区经营、跨区运输的规定不符合该要求。为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部署,我市有必要对《处罚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契合盐业法规体系调整,与国家法规规章保持一致。
随着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处罚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于2017年被修订,《盐业管理条例》被同步废止。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计划专营制度以及监管体制作了完善,如删除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食盐价格执行国家定价,食盐运输应当持有准运证,从事食盐零售业务必须办理零售登记等规定。2020年出台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盐执法主体、包装标签、记录保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相比之下,早期出台的《处罚规定》相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法规规章存在一定冲突,仍保留了对食盐运输许可、销售区域限制等过时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我市规章与国家法规规章保持一致,《处罚规定》需相应调整。
三是《处罚规定》已丧失实际作用,直接适用有关法规规章更合适。
随着国家涉盐法规规章体系的完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盐业条例》对盐业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详尽规定。我市可直接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也没有特殊情况,无需修改《处罚规定》另做专门规定。近年来,我市盐业监管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等国家层面的法规规章,我市相关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基本不再适用《处罚规定》,盐业管理工作也未产生有关问题。可见,《处罚规定》已丧失实际作用。因此,废止《处罚规定》,直接适用有关法规规章更合适。
三、废止《处罚规定》后,我市如何开展盐业有关监管工作?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已经建立包括食盐生产、销售、储备以及监管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对工业盐管理有关问题也有详细规定。上述法规规章已对盐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盐产品定点生产和加工制度、“非碘盐”加工管理、食盐包装管理、食盐定点批发许可制度及相关管理、食盐加碘制度及相关处罚、食盐零售单位采购要求、医疗用不含碘盐管理及处罚、工业盐管理、液体盐管理及处罚、进口盐产品或出口转内销盐产品管理等作出详尽规定。因此,《处罚规定》废止后,我市可直接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会产生监管和执法空白,也不会影响我市盐业行业发展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