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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1 16:33

名 称:《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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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25-04-21 【字体: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基础上,重新起草《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一、制定《裁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裁量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参考了各省市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结合我市人民防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标准》。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裁量标准》共计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制定依据,界定基本概念

  《裁量标准》首先介绍了制定的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一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第二条)。

  (二)确定适用情形,适用原则

  《裁量标准》对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及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了说明。(第四条、第五条)

  (三)对执法中各种情形进行规定

  《裁量标准》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第六条)并对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有关不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明确了执法部门职责及当事人权利

  《裁量标准》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其他相关说明

  对《裁量标准》其他需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新《裁量标准》与《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区别

  新起草的《裁量标准》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相较于《裁量标准》(2022年版)制定过程更加严谨、规范。新起草的《裁量标准》在《裁量标准》(2022年版)基础上,将原有的裁量权基准以表格的形式重新整理,更加直观明晰,同时增加了对违法行为处罚时与之相对应的法定依据,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视严重程度进行了区分,对原有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区分,规范执法过程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操性上,便于执法人员更准确判别违法行为并做出合理处罚,减少了处罚裁量权执法的弹性空间,降低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此外,新的《裁量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四、有效期限

  本《裁量标准》由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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