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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4-21 15:04
名 称: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文 号:深人防办规〔2025〕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所制定的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直接适用上级部门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应当记录;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应当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记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情况,并将记录连同卷宗等资料一并保存归档。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发的其他处罚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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