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规〔2026〕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做好港资企业、来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以及重点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运营机构负责前海管理局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前期介入、收楼验收等工作;受理、初审、合同签订等租务管理工作;安全环境管理、智能化及其他设施设备改造、更新、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市住房主管部门建立的住房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章 出租管理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深圳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前海住房供需情况,配合南山区、宝安区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新增供应的项目纳入项目所在行政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统计。
第六条 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信息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面向在前海实际经营的港资企业、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重点人才配租。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明确面积标准、租金标准、选房方式等内容,报市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60%确定,市场参考租金按照市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及面积标准,结合申请人家庭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三人及以下家庭或个人可承租两房及以下户型房源;
(二)四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三房及以下户型房源;
(三)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重点人才按照深圳市及前海管理局有关政策确定配租面积标准。
前海管理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配租面积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将在配租通告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申请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或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有关返聘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具体方式在配租通告中予以载明。
第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
第一节 面向港资企业定向配租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前海实际经营;
(二)符合前海管理局规定的相应类别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二)申请人具备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年龄条件除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特殊行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标准,具体标准在配租通告中予以载明。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配租通告;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前海管理局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进行资格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围单位名单及配额;
(五)公示期满后,申请单位按照配租通告载明的选房规则选房;
(六)选定住房后,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单位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视为主动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节 面向香港居民常态化配租
第十七条 申请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前海实际经营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全职工作的中国香港人才;
(二)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参与前海项目建设的香港专业人才(含各行业领域类似情况的香港专业人才)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在配租通告中予以载明;
(三)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面向香港居民常态化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常态化配租通告;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项目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前海管理局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进行资格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围名单及配额;
(五)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按照配租通告载明的选房规则选房;
(六)选定住房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视为主动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节 面向重点人才配租
第十九条 申请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二)属于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重点人才,具备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年龄条件除外)。
第二十条 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重点人才通过定向配租和日常配租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定向配租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执行;日常配租由重点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海管理局结合房源情况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规则和管理制度,设置住房专员负责单位内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人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承租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正在深圳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三)承租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四)承租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承租单位未在前海实际经营的;
(六)其他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
入住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或其运营机构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4个月,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承租单位应当协助前海管理局或其运营机构对入住员工条件进行审核,履行对入住人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入住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入住人逾期未腾退的,由前海管理局或其运营机构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承租前海管理局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住房使用功能的(包含违规改建、扩建);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承租单位和入住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前海管理局或其运营机构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单位和入住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或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由前海管理局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由前海管理局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前海管理局查明承租单位和承租人通过前述方式获取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前海管理局或其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同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并自收回住房之日起10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承租单位和承租人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至七项行为之一被解除合同的,前海管理局自该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以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香港居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已注销内地户籍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照香港居民享受有关政策。
(二)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前述第一项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1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产业政策要求,在发布配租通告时适时调整本定义内容。澳资企业和台资企业可参照港资企业执行。
(三)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重点人才:指新落户重点项目以及前海“642”现代化产业体系人才等,具体标准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发展需要、未来产业培育及发展方向、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调整重点人才范围。
(四)自有住房、政策性住房、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用语定义以《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满”“不超过”,包含本数;所称的“未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承租原前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若合同期内办理入住人员变更,租金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新入住人员申请条件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执行;若合同期满续租但入住人员不变,续租时租金标准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若合同期满且需变更入住人员,续租时租金标准及新入住人员均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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