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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规划资源规〔20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3月24日
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低效存量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以下简称建筑物功能转换)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省、市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既有建筑改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既有非居住建筑物,是指《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中明确的建筑物功能,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由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功能转换,是指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主体及已批规划许可文件的前提下,改变建筑物功能的行为。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物功能转换的统筹和业务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的受理、参与联合审查和出具审查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公示相应限制内容。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辖区住房建设局依职责开展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审查工作。辖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办理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组织开展施工图监督抽查、竣工联合验收。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组织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的联合审查、审定及监督管理等,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依职权开展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的受理、审查、审定及出具审查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的审查和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符合正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可实施建筑物功能转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住房建设局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动态修订《正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五条 申请建筑物功能转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以幢(栋)、层登记单元为单位;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
(二)功能转换部分不存在预告、查封、异议登记,不存在已预售备案、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涉及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功能转换部分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或已完成整改并取得相关执法机构处置意见;
(四)未纳入或经程序已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
(五)不涉及对公共环境产生严重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
(六)剩余土地年期不少于6年;
(七)符合独立使用要求,不影响剩余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且不得改变原停车库、设备用房、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需对公共空间进行改造以满足功能转化后项目基本运营需求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专题论证;
(八)符合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及生态环保等管控要求;
(九)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设施、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物流进行功能转换的,需取得原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同意;转换为中、高等院校统一管理的宿舍,或用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功能,需取得转换后功能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同意。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即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及竣工验收文件;
(四)改变专有部分功能且存在两个及以上共有人的,应当提交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涉及改变共有部分功能的,应当同时提交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当提交相关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五)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的身份材料及同意建筑物功能转换的书面意见;
(六)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功能转换方案,方案应当明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改造可行性分析、结构安全、抗震设防要求等内容,并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但确有必要进行功能转换的,应当在施工图文件编制阶段征得民政、卫健、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改建房屋原结构设计满足改建后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书面意见;
(八)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当提交初步调查报告;
(九)涉及第五条第九项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十)建筑物功能转换承诺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统一受理本辖区的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申请。
区政府组织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产业、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教育、民政、文体、卫健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执法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和审定。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联合审查前,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公示。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审定结论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并抄送相关执法机构和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筑功能转换项目需同步签订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其中《正面清单》内享受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在5年有效期内无需签订协议。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审查意见后,应当向辖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应当向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信息登记。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向辖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报辖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第九条 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辖区住房建设局办理竣工联合验收;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应当办理完工注销。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应当在取得审查意见之日起1年内完成竣工联合验收或完工注销;因工程量较大等原因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或完成完工注销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建筑功能转换项目有效期为5年,自完成竣工联合验收或完工注销之日起算。
有效期届满后确需续期的,应当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设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续期,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续期时间不超过10年;确需长期使用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有效期或续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转换后的功能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建筑功能转换项目需按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补缴地价,其中《正面清单》内享受过渡期政策的项目5年有效期内不补缴地价。
第十一条 建筑物功能转换项目有效期届满未取得续期或土地用途变更批准的,应当恢复原建筑物功能。未按程序恢复原建筑物功能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二条 审查意见不作为改变土地用途或永久改变建筑物功能的依据。建筑物功能转换期间,依据申请人承诺不予办理建筑物产权转移、预告转移登记;确需拆除原建筑物的,仍按原建筑物功能和原土地使用条件处理。
第十三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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