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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规〔2026〕2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6年2月28日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高龄津贴政策制定、标准核定与监管工作。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承担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障高龄老人津贴及时、准确发放。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管辖区域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老人津贴业务咨询受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安排专人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在政务门户网站、公告栏等宣传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政策,结合上门服务、节日慰问活动等开展政策宣传。
社区工作机构设置便民服务窗口,提供接收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材料、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财政部门按照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龄老人津贴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积极与市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人力资源保障、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对接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与动态核验等工作,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持。
第九条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新区、下同)纳入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和“i深圳”APP开展。
第二章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十一条 高龄老人津贴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的老年人户籍、出生日期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智慧养老颐年卡(以下简称颐年卡)金融账户。街道办事处或者颐年卡合作银行应当为办卡申请人提供办卡指引与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可以采取以下申请方式:
(一)短信申请。市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采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户籍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两个月,通过市政务短信平台推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提示短信。老年人短信回复“同意”,视为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
(二)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也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APP等平台进行线上申请。
(三)线下申请。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可以前往便民服务窗口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十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无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资格和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颐年卡发卡银行和户籍所在地便民服务窗口报告更新。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和11月,通过数据共享与比对等方式,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提供资格认证服务。对通过数据比对确认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视为已完成当期资格认证。
未能通过上述方式完成认证的老年人,应当由市、区民政部门告知其在5月或者11月的当月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APP等平台,通过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资格认证。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到便民服务窗口主动核验、预约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第三章 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六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老年人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通过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名单。
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20日前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至颐年卡金融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深圳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在高龄老人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录入高龄老人津贴补发名单。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补发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补发名单报区民政部门审定,根据区民政部门最终审定的补发名单进行补发。
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并优化发放工作机制,确保高龄老人津贴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时发放到位。
第十九条 老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但是未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是经审核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资格认证,且直至死亡前仍未完成资格认证的。
第四章 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二十一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不需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老人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重新认证。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后,高龄老人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
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区民政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要求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30日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五条 因老年人年龄变化、户籍变更等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发放政策,负责对全市高龄老人津贴政策进行解读。
区民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监督工作,督促各街道办事处按时、精准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检查工作,至少每半年抽查核实一次,错发的及时纠正。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辖区涉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投诉举报事项,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发放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老年人生存状况、户籍变动等情况,强化审核力度,确保资金精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死亡,或者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联合街道办事处,在2个月内完成核实并办理高龄老人津贴停发、发出追缴通知等手续。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多领、超领、误领或者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联合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三十条 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内容,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的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深民规〔2020〕3号)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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