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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5期(总第13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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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8-25 【字体:

深工信规〔202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五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预算规模、考核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等具体要素。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

  (三)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事权范围的资金和项目全周期管理,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项目受理审核和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管理制度,委托专家参加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四)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按照上级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绩效监控情况,统筹调整次年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预算。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延续、调整、撤销或退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六)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事权范围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义务:

  (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二)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评价等工作,接受监督检查,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六条  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按约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委托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水平,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协助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全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产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工业绿色发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代产业体系领域。通过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相关产业发展。

  (二)高质量发展领域。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业基础能力,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和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发展。支持工业领域人才培育和引进等。

  (三)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领域。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开拓市场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领域。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领域。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对象: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生产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符合要求的个人。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和省资助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基础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已出台资金政策具体条款,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使用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或通知),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受理时间、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等。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项目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

  (四)项目单位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社保缴纳情况符合项目申报所需基本条件。

  (五)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不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承诺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六)项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信用状况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审核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受理和初审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企业现场评审等。

  (三)专项审计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制定审计标准等。

  (四)现场核查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核查结论,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资助计划拟定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拟资助计划,并按程序集体研究决策。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六)公示资助环节。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清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七)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跨年度事前资助项目,制定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延续类和待验收类项目,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入库程序。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以下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或通知),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项目单位名称、扶持金额。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未获得资助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告知项目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和中期专项资金财政规划等,编报专项资金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未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除市政府明确批准外,不予安排预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每项资助计划分别制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资金拟兑现时间、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评估等情况,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分配工作,并按程序报批。部门预算的具体编报要求有变化的,按照市财政部门当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其中:

  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支付。

  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下达资助计划的通知后,按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规定,每年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重点针对信访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政策到期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相关的、资金规模大或资助企业数量多的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事前项目管理,建立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如期完成绩效目标。

  (一)事前立项。项目单位应当以项目合同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等形式,明确事前资助项目具体的、可考核的绩效目标。

  (二)事中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评估检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退回财政资金及孳息;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事中监管有关规定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三)事后验收。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申请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开展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对未按规定时限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验收有关规定作出撤销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等决定;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退回国库:

  (一)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正确使用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二)项目单位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项目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需要项目单位退回资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履约尽责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管理使用,如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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