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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1-09-18 09:11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规划资源规〔2021〕6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7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制度改革,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结合特定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区域评估: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各类开发区;
(三)产业园区;
(四)科学城;
(五)其他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高中低易发区。
第四条 各特定区域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实施单位。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辖区政府指定实施单位。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区域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区域评估由实施单位委托技术单位开展。
承担区域评估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第六条 区域评估应当按照一级评估开展,适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和《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等规定。
第七条 区域评估范围应当以特定区域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重叠范围为基础,结合相关规划、建设项目计划、地质环境条件等确定。
第八条 区域评估应当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地质灾害防治领域专家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条 区域评估成果经评审通过后,实施单位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成果纳入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经评审通过后的区域评估成果作为相关部门的管理依据。
第十一条 区域评估成果时效原则上为5年。特定区域地质环境条件或者规划有重大调整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根据变化情况论证是否需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第十二条 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工程建设项目,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是应当按照区域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依照省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结论落实防治措施:
(一)重点工程或者大型以上建设工程,包括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总长度>1000m)、隧道工程(长度>1000m)、水库(库容>1.0×108m³);
(二)特殊项目,包括核电站、放射性设施、广播电视中心、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容积>1.0×104m³)、危化品处理工程、废弃物填埋场、构筑物(高度>120m);
(三)生命线工程,包括输水管道、输气(油)管道、输变电工程。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特定区域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职责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区域评估开展前,已经依法依规单独开展且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继续有效。
深汕特别合作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