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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2-03 16:01
名 称: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科工办规〔2020〕1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认定标准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结合本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开展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遴选,经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认定的,对本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是指从事武器装备基础研究、预先研究、型号研制、生产与服务的科学技术和工业,涵盖军工电子、航空航天、船舶工业、兵器工业、核工业、军品配套、军事后勤等行业。
第四条 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的信息共享,避免发生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情况。
第五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重点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武器装备型号总体、关键分系统承制单位实施的相关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划的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军口项目、国家重大工程军口任务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承接单位实施的相关项目;
(三)国家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等次奖励第一或第二获奖单位实施的相关项目;
(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金奖单位实施的相关项目;
(五)主营军品业务、在本市注册且无自有产业用地的上市或总部企业实施的相关项目;
(六)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投标或竞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联合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本市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
(二)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
(三)项目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等预期指标达到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
(四)依据本办法综合评分不低于70分;
(五)经权威专家评审,项目对本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并能形成重大影响,或具有填补空白或完善产业链作用,相关核心技术、产品、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地位。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向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启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一)《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提供电子版);
(二)《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综合评分表》(原件一式2份,提供电子版);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式2份,提供电子版);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前四项规定条件的项目有关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第九条 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及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申请单位逾期不补正的,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形式审查时限。
第十条 受理申请材料后,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同步书面征求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意见,结合反馈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通过初步审查的启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入初步审查时限。
第十一条 启动遴选程序后,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所属行业权威技术、规划、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邀请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名单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拟订初步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草案,送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征求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项目用地情况,包括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
(五)环境保护要求;
(六)《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
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增加达产时间、纳入本地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承诺额、形成地方财力承诺额等考核指标,并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各项草案修改完善后,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书面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司法等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拟订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按程序报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办公室,由其统筹后报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经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政府在线等媒体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须脱密处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按程序中止、终止或重新组织遴选。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与项目用地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后,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项目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从事军品业务的总部企业申请总部用地的,按照《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执行。应总部项目牵头遴选部门要求,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对项目涉军内容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1.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请表(略)
2.深圳市国防科技工业重点产业项目综合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