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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8-00827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8-12-26 10:11
名 称: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深气规〔2018〕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使深圳市气象探测设施发挥应有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气象局制定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气象局
2018年12月11日
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精神,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气象设施包括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深圳雷达塔和石岩气象观测场等气象观测场、主要气象设施及其信息传输设施。
本细则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具体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见《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附件1)。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部门应当在气象观测站点及重要探测设施设置标识,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将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分类保护信息、新建气象设施及其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和保护标准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进行控制和保护。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或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项目时,应当与市气象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按照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保护管理。
第七条 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的保护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障碍物,不得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筑水塘等;
(三)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铁路;
(四)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及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影响源;
(五)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六)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度。
第八条 深圳雷达塔保护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周边1445米的一级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1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周边1445米至20公里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海拔高度超过(327.7+0.0045d)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d为障碍物最高点距雷达的水平距离。
干扰源最小防护间距等其他要求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执行。
第九条 石岩气象观测场等气象观测场、主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且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相关工作环节以正式函件咨询市气象局意见,市气象局在收到来函5个工作日内回复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初步核查意见,在项目报审前咨询市气象局相关技术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纸质件和电子件(图上需标明每栋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海拔高度和坐标。纸质版1份,加盖单位公章,CAD格式和JPG格式的电子版各1份);
(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市气象局应当在收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市气象部门,并征得省气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总表
2.××项目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评估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