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强制性审核条件“本年完成投资超过2000万,请认真核实数据,并准备好填报凭证后,联系统计机构解锁”的要求,为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备查工作,保障月度投资报表按时规范报送,请本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报表出现强制性错误时,及时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指标的填报凭证提交至项目属地统计机构(凭证要求及项目属地统计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南山区统计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