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注册登记的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总行)出具的愿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函件【函件形式不限,体现相关内容即可】。且同一家总公司(总行)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总行)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投标人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及以上(含分行)营业机构,同名银行只能有一个主体参与投标;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及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6)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深人银发〔2012〕114号)、《深圳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出具的关于认定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或南山区或宝安区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批复文件(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