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单位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单位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zfcg.sz.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4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由投标单位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6)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 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单位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